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0150|回复: 0

      汽车消费者维权有利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20 09: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谈起消费者维权,总会有一种心力交瘁的无力感,尤其是汽车消费者维权,从过往的堵门、拉横幅逐渐转变到网络病毒式维权,幸运者可以得到一个圆满结局,不幸者则是一直被架在不上不下的位置,苦不堪言。所幸的是,历经20年迎来首次大修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落地,进一步赋予了汽车消费者与经销商以及厂商博弈的利器。( @3 n8 H' n$ R( M% ^
          京华时报记者黄裕; m; E8 E1 `, D' \& U- n' m, [; Z
      5 C* _. i# w" z$ X* m
          举证责任由厂商承担
      5 U( J# Q% b( d; \0 H' h6 ?/ c/ Q    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L4 o7 v7 E! ~( A; I* s) g
          北京市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灿在2013年度搜狐汽车投诉报告会上表示,以往消费者的车辆出现问题向厂商投诉都需要自己举证,《新消法》的实施一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直接将举证责任转嫁到了厂商的身上。+ ~. f  y% ?7 z8 n- ?
          虽然投诉机制更加偏向消费者,但也有限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提醒说:“消费者购车前对于车辆的整体外观是否划伤,基本配置是否齐全等问题确认清楚之后,就不能以这些理由进行退换。如果车辆某些总成或者零部件在6个月期限内出现瑕疵,如漏油严重、发动机异响等情况,消费者就可以进行投诉,厂商承担举证责任。”
      - z4 E! i3 F" H    惩罚性赔偿金额成倍提高
        g( t( I  Q- |+ N  e    除了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之外,对于汽车厂商更具威慑力的法律手段当属《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张德志表示,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按照徐灿估算,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案件,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元,上海将达到240万元。
        H, y- g3 H2 m% U4 x0 O& h' w2 e+ p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对此也表示,《汽车三包规定》中并未明确惩罚性赔偿问题,但《新消法》中有了。例如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将展车或者物流过程中发生过小事故,事后修复的汽车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就会按照《新消法》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消费者举证可以适用三倍赔偿的这种惩罚性措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