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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撞车要担负责任,开车“吓倒“人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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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7 1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名字上有个Y 于 2015-1-8 08:59 编辑
      # n- b+ b3 C7 e1 _; }! D
      3 {; |( @$ y! T' W5 Y* h3 q; N3 g2 `      【导语】听不少车友抱怨撞车的麻烦;看不少司机出现撞车的那种焦急的面孔。小编总以为只有撞车才要担负责任。没想到在小编无意之间发现开车“吓倒”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T+ d( q9 B+ b: Y8 I' q1 f; y) r: n5 ^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 [" @1 [3 d% V

      * y7 f7 V/ b" u7 J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近日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 l: ~% P3 a! v$ X  2013年9月15日,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由于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4 s' ]3 ^- {( u9 l2 ^8 K' k# I
        2014年8月20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
      . c+ H7 m" O6 S! w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 a! ^' o. [1 t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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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p! c, A7 K+ X! y( i       看完这个案例, 让我觉得开车必须要各个方位都要注意到。把自己的车上各种车险。在此燕赵汽车网小红友情提示各位车友一定要给自己的车上各种险,以防万一。大家可以在加入燕赵汽车网~汽车公社的会员。车险团购会有很大的优惠3 k$ o/ h3 \4 j  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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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7 19: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这证明了开车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点评

      恩。什么都要顾及到  发表于 2015-1-7 20:07
      发表于 2015-1-7 2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谜苏点评】这个气浪、声音、振动真的是神来之笔呀!现在知道了两件事,第一个就是即使不发生任何碰撞,如果以气浪、声音、振动的形式传播出来的干扰对他人造成了影响,依然是要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是保险很多时候真的可以帮你大忙,否则,一下子赔偿10万可是足以令人吐血的了!{:soso_e104:}% ?8 ]1 i4 S2 M4 i" E. u
      发表于 2015-1-8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12: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与牛 发表于 2015-1-8 11:53
      + D" P5 p; e& \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 x# p/ U4 u. U躺着都中枪的感觉。
      发表于 2015-1-9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树 发表于 2015-1-9 10:166 j) R5 F7 {; c3 S6 G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4 i6 U9 n: o' N. P  @恩 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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