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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摆“乌龙” 理赔款被责任车主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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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3 2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辆汽车在东莞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深圳的一辆小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来自雷州的小车负事故全责。
      & F* E6 C4 N6 h2 o  当深圳车主拿其在深圳维修的车损鉴定及维修发票7660元,向雷州小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此前雷州车主已用自称是深圳受损车辆在雷州维修的同样金额发票,向保险公司拿走了理赔款,深圳车主实际上没拿到理赔款跟保险公司无关。
      3 H/ ]5 n( l7 p+ U8 Y; r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索赔案。8 ^7 S8 n+ U- \: I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本来应该直接理赔给受损车主的保险金被他人冒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7660元给受损的深圳车主。至于重复理赔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向雷州车主追偿。
      5 h% O, ]: X1 k5 b7 S2 M) U  一辆受损车冒出两张同额维修发票% O+ K" a7 M: l2 k
        2012年5月28日,广东雷州青年小林驾驶父亲名下的粤G牌照小轿车途经广深高速公路北行61公里+100米路段(东莞市虎门镇路段)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来自深圳的麦先生驾驶其本人的粤B牌照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 \' p4 [9 `, h  c9 `
        事发后,粤B车经粤G车保险公司委托其深圳分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鉴定,定损价格为7660元。粤B车实际花费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
        M2 R# L7 E0 d) q/ C; v9 R! T3 H  2012年12月,麦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粤G车司机小林、车主老林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18600元。麦先生提交了他在深圳某汽车修配厂出具的维修发票。
      " [2 ^% }1 U/ Z: c% H0 d5 [  ~! R  林氏父子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  b, A4 b$ N; _5 i, T. s. n5 W
        而粤G车保险公司的答辩则让人意外。该公司称,此前粤G车主老林已拿了粤B车的维修发票7660元来办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已经将钱给了老林。如果老林没有把理赔款给麦先生,麦先生应找老林返还,跟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拿出老林当初办理赔的维修发票,显示粤B车是在广东雷州市某汽修厂维修的。
      7 i% ?$ E6 u9 R% u& ], k  同一部涉案粤B车,怎么冒出两张金额相同的维修发票,一个维修地点在深圳,一个维修地点在雷州呢?1 \3 @# t/ p' m' k, y/ L3 n' d( r" h
        保险金被冒领,保险公司负全责
      ; l* Y" r8 [8 W2 Q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单位是雷州市某汽车修配厂,而麦先生提供的维修发票及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复函显示,粤B车是在深圳市某汽修厂定损及维修的。事发在东莞,麦先生住在深圳,粤B车到雷州市进行维修不合常理。可见,粤G车保险公司在向老林支付粤B车保险金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c6 ?7 w8 h/ @. @/ W- z; i0 d. U
        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粤G车老林已向第三者即麦先生支付了粤B车损失7660元,保险公司即使已向老林赔付粤B车的损失,亦不能以此对抗麦先生,仍应向麦先生赔偿粤B车损失。
      % w: S* j0 z  ~6 D/ _+ ^: C  法院依法认定麦先生的粤B车车辆损失7660元、拖车费940元,合计8600元,并作出一审判决。
      , }" l& W0 F7 J. X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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