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01635|回复: 0

      国务院定调“以奖代补”:电池产业违规需严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1 09: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4日,国务院确定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动力电池性能、 销量等指标对企业给予奖励。新能源汽车扶持五年后,国家终于开始向电动车核心技术端进行扶持。: \' L9 Q/ [2 ~+ j! E$ s7 K

        D" Z0 Y* o' b; P' n5 ?    “此前直接补贴都给了整车厂,电池厂是没有补贴的。这种方式客观上导致了不少问题。”深圳卓能新能源公司董事副总裁邓纶浩2月26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去年年底曝光的电动车“骗补”,漏洞之一就是补贴过于集中在整车厂。
      ( a/ Y# \& T+ }7 F* j6 f
      ; A6 {( f. v4 B' Z0 J    以奖励的方式来扶持电池企业,和补贴不一样的是,奖励并不像补贴一样普惠,而是扶持有技术、有规模的优秀企业。“多而散成不了大气,国家必须扶持起来几家大公司。”* |7 e1 V# P9 `1 _$ H3 g
      $ B5 W5 G% U1 Q( e
          业内人士感受越来越深刻。中国的电池技术,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电池技术差距越来越大。而中国扶持起来的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正成为这些日韩电池企业的目标。真正有技术和规模的大企业,才可能抵抗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占据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市场。
      $ r. b' V- ~' \, z
        x8 u! }( g% n9 |: a( D# z    客观现实是,新科技的创新主体,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民企。而国家扶持政策,如果缺少公平机制,民企往往处于政策惠及面的弱势群体。“民企担心,补贴和奖励还是不会落到自己身上,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着重考虑市场竞争机制上的政策公平性。”一位电池研发人士称。! @7 c+ I1 e2 {& D
      # W6 Z( Q* Z7 \
          动力电池缺少直接补贴
      1 a1 B! f. b6 L( p( W/ H! N$ O; U, d, q+ E5 m% @  a3 ~
          2009年前后,国家开始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主要的扶持政策都集中在整车厂,而对供应链条上的“帮扶”很少。现在回头来看,一些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太远。
      5 d2 U! \2 G! Z3 Y! R* X
      ( T8 u2 m' J6 _$ A! Y( U    事实上,国家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扶持也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通过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励来扶持,主要集中在研发端;2、对整车企业的扶持,间接给了电池企业比较好的生存空间。
      1 k+ @! B( q. d. ~! P" z4 h* E1 S" Q' E! K- c* j
          动力电池技术关系到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续航里程、充电速度、整车质量等等,是一辆新能源汽车最核心的部分,国家相关部门早就对很多电池方面的科研项目立项,对项目划拨科研经费。
      3 p% Z4 s# v! P; ?6 k
      ! _7 U5 K& r3 J3 I  ]% @    “钱花出去了,没有技术成果出来是经常发生的事。比如有些项目的考核标准,就是拿出一批新能源样车,这些样车要达到一定的技术、性能等参数要求,项目组可能会通过海外采购相关配件来组装样车,其实他根本没有技术。”上述电池研发人士称。
      . |5 o: y8 j- H8 G  ^* Y" i
      : {6 p" r# ^" ^9 ?+ t    样车参数过关,项目就算过关了。这种状况很多发生在国企,原因是利用本身的资源和信息渠道,国家的相关科研项目更容易被国企拿到。
      1 o4 z2 T1 Z1 i, s* x# V5 O. Y. d5 d- E  s: C
          对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补贴,间接扶持了电池企业。“新能源车获得了较大补贴,使电池利润高于传统行业,特别是去年,这可以说是变相补贴在价格上。”邓纶浩说。
      ! Y4 a9 _7 q5 e; M2 Z. S/ R* m8 J
          但普遍意义上,整车企业在供应链条上的强势地位,来源于它的规模、体量和市场主导权。电池企业作为供应商,实质上难以通过间接获益,为技术创新获得较大帮助。
      5 j! _0 y) f; {. [. ?* S0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