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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 49475|回复: 7

      不仅撞车要担负责任,开车“吓倒“人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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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7 1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名字上有个Y 于 2015-1-8 08:59 编辑
      / S+ N/ k! K! n) i8 \
      1 P. T8 s! R- e1 K      【导语】听不少车友抱怨撞车的麻烦;看不少司机出现撞车的那种焦急的面孔。小编总以为只有撞车才要担负责任。没想到在小编无意之间发现开车“吓倒”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S1 o% }7 ?1 {0 \5 F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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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E  e" D( c; ?/ R1 D$ Q  `

      6 f3 J, D* C% L2 `) @3 j. Y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近日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f) X* y6 x/ O" }% W, K& }
        2013年9月15日,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由于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
      9 o4 T+ {' v5 v4 @" m  b* f4 }  2014年8月20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 }* x  I0 w/ U$ i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 q; o+ ]1 m; w3 l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j3 {5 R' I# P0 q5 ?  M1 l, R3 t; A  f# j) z!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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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R9 _$ S( Z
      发表于 2015-1-7 19: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这证明了开车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点评

      恩。什么都要顾及到  发表于 2015-1-7 20:07
      发表于 2015-1-7 2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谜苏点评】这个气浪、声音、振动真的是神来之笔呀!现在知道了两件事,第一个就是即使不发生任何碰撞,如果以气浪、声音、振动的形式传播出来的干扰对他人造成了影响,依然是要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是保险很多时候真的可以帮你大忙,否则,一下子赔偿10万可是足以令人吐血的了!{:soso_e104:}( d3 l  M9 W, T4 H
      发表于 2015-1-8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12: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与牛 发表于 2015-1-8 11:53
      * @/ H. H$ |+ q7 D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 c/ H  L& j8 Y
      躺着都中枪的感觉。
      发表于 2015-1-9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树 发表于 2015-1-9 10:16! s/ S4 e, ?( J& z; O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0 `) [& T" D! Y4 ?5 f+ s: z
      恩 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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