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1274|回复: 0

      洗车时被盗 “保险免责”生事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6-25 09: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潘某在洗车店洗车时汽车被盗,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提出免责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22140元。
      # Y- ~! x- y7 |$ {    潘某将单位的一辆广本汽车停放在一家汽车美容洗车店洗车,45分钟后,潘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之后,潘某先后两次与洗车店达成协议,洗车店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3个月的交通费1.8万元,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再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3万元。( |* ~/ Y% l* g9 A' e8 k% l8 }+ |, ]: a4 [
        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提出,汽车是在养护期间被盗属免责情形,且原告方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R. u5 `; _$ S3 s; S2 ?  I2 b
        成都青羊法院一审认为,洗车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且原告方与第三者协议是除保险赔偿金外另外支付3万元,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而1.8万元已明确是交通费,该项费用不应包含在保险标的物的灭失的直接损失中。按折旧、免赔率计算,全损时保险赔偿金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遂依法判定,保险公司提出免责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22140元,原告其余诉求则依法予以驳回。  _7 c8 N( ^2 Q5 g8 ]7 x

      * s1 C6 v# M/ B; c  V! u0 u7 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