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I5 U4 T+ L/ A. w8 d7 h" S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 F* s9 A& x! O7 n4 y0 \( X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 _* o1 p0 {" `1 S" U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 E6 K! G7 M5 p5 d V6 w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 {0 P3 |7 r) S1 c&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K d& _, R9 f q( j/ ]% ^4 Q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
4 O4 r5 ~1 `$ t1 n* q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2日 1.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问:为什么今年年内连续两次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3.问: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4.问:近期两次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今后是否还会继续提高? 答:成品油消费税的总体负担水平,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态势、环境资源状况、节能减排要求、收入分配调控需要等多项因素。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