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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c, _) F. y7 N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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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表示,《规定》明确加大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5 u5 d$ |( ?* M5 K0 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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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表示,《规定》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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