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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帮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将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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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10 09: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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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M" U# m5 G# Y! l$ d!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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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P6 R# [1 P  H( c, S* l

      0 A* V% P; @- \6 M% ^3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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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 l* K7 C7 `! h- d  孙军工指出,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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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这一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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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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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b+ i7 p' I4 {% `8 M; @- E  《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z7 U. M3 ]( y9 ]( O

      7 u  z* Z5 z/ s+ P* {6 o  据介绍,该《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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